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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业资讯】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》

来自本站 时间:2022-10-24

一、严格落实缓缴政策。在2022101日至12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,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,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。


二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。缓缴期满后补缴的,施工单位可采用金融机构、担保机构保函(保险)的方式缴纳,任何单位不得排斥、限制或拒绝。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施工单位降低担保费用,简化担保程序。


三、注重宣传引导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水利等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央、省稳增长系列政策,利用广播电视、互联网等渠道,广泛宣传助企纾困政策,精准对接企业的服务需求,引导企业充分享受缓缴政策红利,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。


四、加强监督检查。各地要加强对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,及时帮助解决重点难点堵点问题,确保政策落到实处。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保修责任,对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,依法依规严肃查处。


具体通知如下:
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

交通运输部办公厅

水利部办公厅

国家铁路局综合司

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

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

建办质电〔202246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(委、管委、局)、交通运输厅(局、委)、水利厅(局),各地区铁路监管局,民航各地区管理局:

 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、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,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

一、在2022101日至12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,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,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。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,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。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、担保机构保函(保险)的方式缴纳,任何单位不得排斥、限制或拒绝。

 

二、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,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,确保政策落实落地。

 

三、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,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,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。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,依法依规严肃查处。

 

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水利、铁路、民航主管部门于20231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(缓缴金额等)分别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交通运输部、水利部、国家铁路局、中国民用航空局。

 
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

交通运输部办公厅

水利部办公厅

国家铁路局综合司

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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